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缺基金条约文本,,,以便在召募资金历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盘问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认真人见告,,,条约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谈判后发明,,,原来Y公司接纳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条约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条约历程中,,,未发明异常,,,并向被改动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外地证券羁系部分反映该情形。外地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条约、、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比照条约、、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 Y公司确将条约托管账户改动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司理配偶D某(认真治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接,,,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羁系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所有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送还所有基金条约文本,,,该事务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视治理暂行步伐》(以下简称《私募步伐》)第二十三条划定,,,私募基金治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职员从事私募基金营业,,,不得侵占、、挪用基金工业。据此,,,四川证监局对Y公司改动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举行了处理。
二、、案例剖析
现在,,,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营业不设行政允许,,,不举行牌照治理。我国私募基金治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营业能力狼籍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非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工业的典范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借助“基金工业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
(二)借助“对冲基金”看法,,,疑惑、、吸引投资者。
(三)使用私募基金条约签署中的误差,,,挪用基金工业。
(四)使用熟人关系麻木投资者。
三、、案例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事后对私募基金治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视。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接受能力要求较高!!端侥疾椒ァ芬裁魅坊ㄋ侥蓟鸺案裢蹲收咭,,,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现实出发,,,量力而行,,,比照私募基金及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知足及格投资者标准的条件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接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要摸清内情。在举行私募基金产品购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盘问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局,,,相识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协会挂号,,,挂号资料是否完整、、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同时,,,还可以多方相识私募基金治理人以往业绩情形、、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形。
(三)要细看条约;鹛踉际腔ㄍ蹲收哂胨侥蓟鹬卫砣酥淙鸵逦竦闹饕氖椤M蹲收咴谏蟛樘踉际,,,要注重条约约定的权力义务是否合理,,,条约是否完整、、是否保存缺页、、漏页等异常,,,要仔细阅读条款,,,关于不懂的看法、、:::谋硎隹梢砸笾卫砣司傩汹故突蛩得,,,切勿被种种强调、、虚伪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条约,,,还应检查每份条约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四)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形,,,要求私募基金治理人按约定推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明治理人失联,,,基金工业被侵占、、挪用,,,基金保存重大风险等情形,,,要实时向私募基金治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若发明私募基金治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实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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